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204执817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吉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乡晓光村**。
法定代表人:叶云山,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吉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吉林市吉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执行款39,011.57元全部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吉0204执817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新颖
审 判 员 马丽娟
审 判 员 张亚民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