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吉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市吉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204执817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吉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乡晓光村**。

法定代表人:叶云山,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吉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吉林市吉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执行款39,011.57元全部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吉0204执817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新颖

审 判 员  马丽娟

审 判 员  张亚民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