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2民终16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诚,吉林永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山**省临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娥,吉林市黄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吉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市。
法定代表人:叶云山,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平市。
法定代表人:艾秀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勇,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吉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4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7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浩
审 判 员 任宝君
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