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吉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市吉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民终10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吉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云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佳臣,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雪源,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
委托代理人:黄明诚,吉林永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
委托代理人:张继存,吉林市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任元荣,女。
委托代理人:尹玉娥,吉林市船营区黄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吉林市吉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5)船民一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5)船民一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93元,退还上诉人吉***;二审案件受理费2758元,退还上诉人吉林市吉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丁照明审判员任宝君代理审判员郭立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任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