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县锦宏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刘红、郧县锦宏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鄂0303执698号
申请执行人:刘红,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郧县锦宏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解放路2号1号。
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红与被执行人郧县锦宏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鄂0303民初38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被执行人郧县锦宏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垫付款100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917元、申请执行费148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郧县锦宏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7406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应依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鄂0303执698号案件依法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