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县锦宏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郧县锦宏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鄂0303执12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郧县锦宏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县城关镇解放路2号1。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郧县锦宏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21)鄂0303民初385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款项200000元;二、负担申请执行费2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郧县锦宏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200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依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鄂0303执1267号案件依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