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3民初4506号
原告:无锡市蓝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金山四支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5053928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通用电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高科技开发区5号楼40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808604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无锡市蓝虹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通用电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无锡市蓝虹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以哈尔滨通用电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蓝虹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蓝虹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计133元、公告费300元,二项合计433元(无锡市蓝虹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市蓝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