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长实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与京山长实养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821民初821号
原告:范友生。
被告:京山长实养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
原告范友生诉被告京山长实养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友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范友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