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成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0)虹民二(商)初字第823号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友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光沪,上海市科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成木业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成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光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按约为被告发布广告后,被告拖欠价款。现要求被告支付价款2,280元及违约金570元。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613订立《2009年版中国电信黄页信息刊登合同(以下简称《广告合同》),约定原告在《中国电信2009上海大黄页》上为被告发布广告,分类为“木材加工”,价款为2,280元,被告于签约后一周内付清,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方式付款,应向原告支付未付价款金额25%的违约金。嗣后,原告按约发布广告后,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价款无果,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广告合同》、广告确认稿、《中国电信2009上海大黄页》广告实样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8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告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及相应违约金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宝成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价款2,28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70元;

以上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贾海泳
  书  记  员 唐君健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