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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3943号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肖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周,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金悦,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沪,上海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吴鸿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孝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沪,上海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韩 磊
法官助理  倪贤锋
书 记 员  席璟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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