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02民初545号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666号2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743268665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丁 慧
书 记 员 包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