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雁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明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华雁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5民初10657号
原告:成都明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288号1栋3单元20层20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华雁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华二路219号天府软件园C区10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花,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成都明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雁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明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明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华雁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明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华雁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