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利达旺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利达旺电梯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59209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泳诗,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利达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深南路与农林路交界西北鑫竹苑****9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55122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悦,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白章辉,男,汉族,1973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第三人:曹钟音,女,汉族,1971年4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利达旺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白章辉、曹钟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利达旺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白章辉、曹钟音的起诉。
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按规定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长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赵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