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成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玛尔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3867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向阳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DJ1XMOU。
法定代表人:李洪福,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市玛尔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金柱绿城临街商业华盛项目三楼3009-1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P0X5U2Q。
法定代表人:范立俊,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市玛尔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聊城市玛尔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5,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锐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