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386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向阳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DJ1XMOU。
法定代表人:李洪福,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市玛尔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金柱绿城临街商业华盛项目三楼3009-1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P0X5U2Q。
法定代表人:范立俊,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市玛尔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等,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同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期间为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502执38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 锐
审 判 员 张福涛
人民陪审员 吴之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