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1002执424号之一
申请人:庆阳煜欣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北路西侧(众德宾馆对面)。
法定代表人:韩国华,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登县供热中心。住所地: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解放街。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煜欣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登县供热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2)甘1002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执行人永登县供热中心偿还申请执行人庆阳煜欣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2700000元;二、被执行人永登县供热中心以3000000元基数,按照年利率15.4%向申请执行人庆阳煜欣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计付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月29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以2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计付自2022年1月30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三、被执行人永登县供热中心向申请执行人庆阳煜欣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2974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4749元,由被执行人永登县供热中心负担。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庆阳煜欣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登县供热中心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不要求对被执行人永登县供热中心名下财产银行存款进行查封、冻结。目前该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2023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庆阳煜欣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被执行人永登县供热中心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庆阳煜欣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甘1002执4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