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902民初6641号(之一)
原告:广西九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九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市民主北路208号岭南都会商品交易中心A2幢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KE4MW3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海市重庆路发发展大厦B座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P206X8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广西九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九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九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78元,减半收取计28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4859元,由原告广西九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