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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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6民初4050号
原告:***,男,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浙江圣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XXX。
被告:***,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吴樟伙,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圣榆建设有限公司、***、吴樟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且被告浙江圣榆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珊珊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边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