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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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3民初949号之二
原告:衢州市北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华富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告衢州市北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华富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因被告浙江金华富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全部金钱给付义务,原告衢州市北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金华富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北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金华富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计898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718元,由原告衢州市北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