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32民初2414号
原告:重庆正生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城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重庆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菱斯达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正生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菱斯达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立案。原告重庆正生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重庆正生机电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正生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5元(已减半),由重庆正生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何煜
书记员常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