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菱斯达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珠海菱斯达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403民初3021号之一
原告:**,女,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菱斯达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9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3807674X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珠海菱斯达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珠海菱斯达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