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1966号
原告:***,男,199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珠海菱斯达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9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3807674XL。
法定代表人:林汝祺。
原告***与被告珠海菱斯达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湖冰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林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