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华起重工具有限公司

325上海佩纳沙士吉打机械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新华起重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民初325号
原告:上海佩纳沙士吉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JurgenBialek,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新华起重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
原告上海佩纳沙士吉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新华起重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佩纳沙士吉打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佩纳沙士吉打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佩纳沙士吉打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海佩纳沙士吉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骏
审判员酆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