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众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冠县众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江西凯达格栏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5财保132号
申请人:冠县众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冉子路与武训大道交叉口380米鲁北
法定代表人:董霄岳
被申请人:江西凯达格栏丝网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文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二宁
被申请人:王二宁,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被申请人:韩培培,女,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已生成(2021)鲁1525诉前调480号,现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资信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成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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