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1307号
申请人:冠县众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冉子路与武训大道交叉口东38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霄岳。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2)鲁1525财保3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 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