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众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冠县众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财保361号
申请人:冠县众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冉子路与武训大道交叉口东38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霄岳。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
申请人冠县众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2)鲁1525诉前调3544号,现申请人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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