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2民初12659号
原告:中山市松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
法定代表人:袁恕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松、姚金红,分别系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廉江市廉城百佳电器商场,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
主要负责人:莫兴春。
被告:***,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
原告中山市松意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廉江市廉城百佳电器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松意电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好娇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洁欢
书记员 李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