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松意电器有限公司

中山市松意电器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区烈博电器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执8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松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吉路段民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564538XF。

法定代表人:袁恕英,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友谊,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玉林市玉州区烈博电器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02MA5MBTJ223。

经营者:赵伯烈。

被执行人:赵伯烈,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8)粤2072民初12291号民事调解书,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货款148700元及违约金4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管理机关及相关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其名下车辆已被广西兴业县人民法院查封,因未扣押故暂未处理。本院拍卖赵伯烈名下位于广西玉林市恒大城7幢2单元2801房的房地产,拍卖款为722389元,因被执行人有多案被执行,本案分配得30300.2元。相对比,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及违约金158399.8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查明的财产已依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瞿 兵

审判员 方振华

审判员 胡烽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艺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