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松意电器有限公司

中山市松意电器有限公司与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至胜晖五金电器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57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松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
法定代表人:袁恕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松,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至胜晖五金电器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经营者:范建辉,男,汉族,1987年1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
原审被告:青岛樱花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
上诉人中山市松意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至胜晖五金电器商行赁、青岛樱花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4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诉前和解阶段经调解,各方达成和解,上诉人中山市松意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山市松意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山市松意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因在诉前和解阶段达成和解,上诉人中山市松意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不再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禤敏婷
审 判 员 陈星星
审 判 员 侯 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钟家欣
书 记 员 陈倩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