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松意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中、中山市松意电器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12294号
原告:***,女,200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苍梧县××××××××××××。公民身份号码:450××××××××××××543。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亚林,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40××××××××××××82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红,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颖,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男,汉族,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30××××××××××××512。
被告:中山市松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中山市×××××××民乐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38XF。
法定代表人:袁某1。
原告***诉被告***、**中、中山市松意电器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 醇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黄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