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120号
原告:河北俊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五堡镇庄科村。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占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1990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占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锦泓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兴隆宫镇兴隆宫村。
法定代理人:田爱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俊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锦泓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河北俊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俊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俊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河北俊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文秀
审判员 贾喜周
审判员 李晓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