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31民初1279号
原告:河北俊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五堡镇庄科村。
法定代表人:闫俊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占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
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矾山镇马槽沟村项目部,住所地涿鹿县矾山镇马槽沟村。
河北俊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矾山镇马槽沟村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俊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俊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8元,减半收取计1534元,由原告河北俊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志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