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谨信创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青岛谨信创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崂民三初字第280号
原告:青岛谨信创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冬梅,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妮妮、陈刚,山东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永合,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谨信创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谨信创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谨信创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岛谨信创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曲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