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81民初685号
原告:***。
被告: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冷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9年6月22日零点17秒,***在天猫网向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购买AUR/KFR-35GW/BpR3QYQ1+1大1.5匹冷空调一台,天猫订单号为499483521445950825。***在购买空调前,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答应参加2019年6月22日零时一分前下单的活动将赠送价值399元的奥克斯电风扇一台,承诺在活动后15个工作日内公布名单并在七日内发出赠品。名单公布后,***的名字在名单之内,经***多次催促,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多次承诺将赠品发出,截止7月30日仍未将赠品发出。后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双方约定擅自将当初双方约定的奥克斯品牌落地电风扇改为惠而浦品牌的风扇,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对***存在故意欺诈行为,利用虚假承诺达成交易,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
被告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件应移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是淘宝平台的注册用户,在注册为淘宝会员时签署了《注册协议》(其中包含《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协议首部载明“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该协议已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注意,且该协议并非被告提供的格式协议,应视为***已经了解并接受《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以淘宝会员的身份在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处购买商品引起的纠纷,应适用《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第十条有关管辖的规定:您能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系非自然人法人单位,住所地不在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管辖区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特申请将该案移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是由***和淘宝平台缔结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在***和淘宝平台之间具有约束力,在***和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约束力。本案是***和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故不能适用淘宝平台与***在《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中的管辖约定条款,应当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权。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井冈山市是上述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