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81财保379号
申请人:巢湖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银屏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94140365F。
法定代表人:陆大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市开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翡翠路与云谷路交口华地翡翠蓝湾畅园3#楼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NATP3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巢湖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市开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开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9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人巢湖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