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804民初4672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淮安固基管桩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合肥市开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安固基管桩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合肥市开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保全金额为1000000元。申请人淮安固基管桩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固基管桩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开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限额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淮安固基管桩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晓晖
书记员 房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