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开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合肥市开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民初4278号
申请人: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锁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市开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翡翠路与云谷路交口华地翡翠蓝湾畅园3#楼901室。
法定代表人:翁怀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市开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开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8127.94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诉讼保全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开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148127.94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 杰
书 记 员  董榆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