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745号
原告:广饶县********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广饶县******。
经营者:缪德胜,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百胜,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5月18出生,汉族,现在住广饶县稻庄镇高柳村。
被告:山东庆烁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广饶县腾达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广码路**。
法定代表人:付芳,公司经理。
原告广饶县********机械租赁站诉被告***、山东庆烁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广饶县********机械租赁站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饶县********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353.5元,由原告广饶县********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曲英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