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庆烁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饶县丁庄镇缪道村明哲机械租赁站与高永安、山东庆烁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广饶县腾达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745号

原告:广饶县********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广饶县******。

经营者:缪德胜,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百胜,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5月18出生,汉族,现在住广饶县稻庄镇高柳村。

被告:山东庆烁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广饶县腾达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广码路**。

法定代表人:付芳,公司经理。

原告广饶县********机械租赁站诉被告***、山东庆烁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广饶县********机械租赁站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饶县********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353.5元,由原告广饶县********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曲英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