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5民初2219号之二
原告: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南郊芦花岗桥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富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男,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曹占营,男,汉族,1978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山东庆烁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广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付芳,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彩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占营、山东庆烁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770元,由原告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兴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杨迎春
书 记 员 孙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