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庆烁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庆烁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5民初2219号
申请人: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南郊芦花岗桥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富有,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庆烁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码头镇广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付芳。
被申请人:曹占营,男,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庆烁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占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处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庆烁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占营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兴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迎春
书 记 员 孙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