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5民初2219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南郊芦花岗桥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富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男,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曹占营,男,汉族,1978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申请人:山东庆烁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广码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262284346。
法定代表人:付芳,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彩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庆烁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占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1)豫0205民初221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庆烁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占营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2022年3月8日,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申请人的保全事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庆烁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占营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兴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杨迎春
书 记 员 孙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