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1民初531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
被告:***,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崔二岭,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高有泰,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
被告:山东庆烁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码头镇广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262284346。
法定代表人:付芳,经理。
原告***与被告***、***、崔二岭、高有泰、山东庆烁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高有泰、山东庆烁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高有泰、山东庆烁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孙芳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湘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