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24民初3596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广饶县腾达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大码头镇广码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262284346。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饶县腾达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孟范光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饶县腾达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孟范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34元,减半收取28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