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3民初5204号之一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道后潭路118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AFL4F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281146258。
法定代表人:**镱,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科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620元,合计4645元,由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