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屹科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科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3民初5204号之一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道后潭路118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AFL4F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281146258。 法定代表人:**镱,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科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620元,合计4645元,由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