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3民初1655号
原告:江苏亿虎沥青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大港通港路通都雅寓1号楼博事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693356092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化工园区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9965310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亿虎沥青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亿虎沥青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2020年6月8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亿虎沥青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