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亿虎沥青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宇顺海运有限公司与江苏亿虎沥青材料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1079号
原告:浙江宇顺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菜市路185号财富商务楼1004室。
法定代表人:王位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应佳红,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亿虎沥青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大港港中路东侧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常青海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物流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常青海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宇顺海运有限公司以被告江苏亿虎沥青材料有限公司已支付涉案运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宇顺海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浙江宇顺海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