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康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与四川雅康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华特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3民初14337号
原告:***,男,出生于1983年12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坤,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明鑫,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中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902804841E。
负责人:雷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映月,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龙,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华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浦东路166号32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91491。
法定代表人:高文川。
被告:四川雅康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12楼A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58101249。
法定代表人:黄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绒达哇,男,1986年5月5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中分公司、厦门华特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雅康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艾志花
书 记 员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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