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康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雅康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8民初48号
原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K区23号。
法定代表人:谢应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瑜,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风,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雅康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12栋A1203。
法定代表人:黄兵,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雅康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四川雅康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7359元,减半收取计238679.50元,由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锡阳
审判员  邓 飞
审判员  郑菲菲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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