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康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与四川**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2民初31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 法定带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徐兴路****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雅康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A12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雅康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3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 建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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