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2民初31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
法定带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徐兴路****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雅康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A12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雅康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3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 建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