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康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天全县***电站与四川雅康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5民初231号 原告:天全县***电站,住所地:天全县思经乡劳动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5日,住四川省天全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雅康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A12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铁建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朵**,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15日,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全县***电站诉被告四川雅康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天全县***电站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全县***电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382元,由原告天全县***电站承担。 审 判 长  王 军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