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2民终1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铁岭和合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柳条沟分场。
法定代表人:唐亚东,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市天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铁岭和合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铁岭市天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9)辽1202民初8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铁岭和合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以其法定代表人唐亚东个人身体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铁岭和合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9元,减半收取689.50元,由上诉人铁岭和合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